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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青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在建設工程中降低標準使用外墻保溫材料,被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整改,消防部門依法開出10萬元重磅罰單,這成為淄博市外墻保溫材料違法處罰案例。
6月2日,高青縣公安消防大隊在對一新建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這一建設工程降低標準,采用不合格外墻保溫材料。“我們去檢查時,發現開發商外墻保溫材料使用的是B2級。”消防監督人員當場填寫了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并依法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7月3日,當消防監督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時,發現其尚未拆除使用的不達標外墻保溫材料。該大隊依據《山東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施工單位處以10萬元罰款處罰。
公安部消防局于3月14日下發“65號文”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性能為A級的材料。據了解,A級為不燃材料,屬無機保溫材料。與A級保溫材料相比,大受市場歡迎的則是有機保溫材料,這種被定性為B級的保溫材料,分為三個等級,B1級是難燃,B2級是可燃,B3級是易燃。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目前市場A級保溫材料難得。”一家從事保溫銷售的老板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A級保溫材料,它的成本太高,不光原材料翻倍,就連施工費也是使用B級保溫材料的一倍。開發商一般不愿選用A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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